交通标志的设置需综合考虑,布局合理,防止信息不足或过载。重要信息宜重复显示。
交通标志一般设置在道路行进方向右侧或车行道上方;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在左侧或两侧。
为保证视认性,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以上标志时,可安装在一个支撑结构上,但至多不应超过四个;分开设置的标志,应满足禁令、指示和警告标志的设置空间。
原则上避免不同种类的标志并设。解除限制速度标志、解除禁止超车标志、路口优先通行标志、会车先行标志、停车让行标志、减速让行标志应单独设置;条件受限无法单独设置时,一个支撑结构上最多不应超过两种标志。标志板在一个支撑结构并设时,应按禁令、指示、警告的顺序,先上后下,先左后右排列。
警告标志不宜多设。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以上警告标志时,原则上只设置其中需要的一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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